索 引 号 : tlxgaj/2023-0988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铁岭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7-23
标  题: 铁岭县公安局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7-23

铁岭县公安局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级次
1 1.外国人证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 中央
2  (1)居留许可 缴入同级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辽财综〔2004〕543号,辽价发〔2004〕140号。按财综〔2004〕60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按20:80分成
3  (2)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同级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辽财综〔2004〕542号,辽价发〔2004〕96号。按财综〔2004〕32号和辽财综〔2004〕542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按4:2:4分成
4  (3)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5  (4)出入境证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6  (5)旅行证(含延期)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7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财税函〔2018〕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地方分成比例5:5 中央
8  (1)因私护照 缴入同级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3〕64号,辽价发〔2000〕52号,辽财预字〔2001〕16号,辽财综〔2005〕164号,辽价发〔2013〕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辽财预字〔2001〕16号和辽财综〔2005〕16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实行5:4:1比例分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9  (2)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同级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中央8元,其余归地方
10  (3)往来港澳通行证 缴入同级国库 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中央、省、市按5:2:3比例分成,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
11  (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缴入同级国库 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计价格〔2002〕1097号规定,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全部归地方
12  (5)前往港澳通行证 缴入同级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5:5分成
13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 缴入同级国库 发改价格〔2020〕1516号,财税〔2020〕46号,按辽财税〔2020〕336号规定,除上缴中央50%外,其余收入留给市
14  (7)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同级国库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l46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01〕144号,辽价发〔2015〕114号,辽价发〔2017〕5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管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通行证)中央、地方分成比例5: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全部归地方
15  (8)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同级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全部留地方
16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同级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01〕144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按规定,中央和地方5:5分成,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全部归地方
17 3.户口簿工本费(仅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 中央
18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辽财预〔2018〕164号规定,首次申领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中央
19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 缴入同级国库 省、市分成,省16.5元/证、市1.5元/证、县2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 缴入同级国库 省、市分成,省20元/证、市县20元/证
21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 缴入同级国库 省、市分成,省7元/证、市县3元/证
22 5.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中央
23 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字〔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24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25 8.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26 9.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省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辽财非〔2008〕399号,辽价发〔2008〕8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27 10.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省国库 同上 中央
28 11.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3〕71号 中央
29 12.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中央
30 13.驾驶许可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6〕25号,辽价函〔2006〕82号,辽财非函〔2006〕74号,辽价发〔2007〕145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辽价函〔2013〕80号。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10%上缴省财政 中央
31 14.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辽财非〔2011〕754号,辽财非函〔2012〕80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价函〔2017〕86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8号规定,理论考试每人50元(不含上缴中央考务费),实践环节体能测试每人30元 中央
32 15.养犬管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1〕220号,《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十二次十次会议通过),铁价发〔2015〕43号,铁发改价格〔2018〕248号 省级
33 政府信息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国办函〔2020〕109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中央
34 罚没财物 缴入同级国库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