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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铁岭县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指挥关系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危险源监控
3.2 信息研判
3.3 预警
3.4 报警及通讯联络方式
3.5 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现场处置
6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6.2 信息通报
6.3 信息发布
7 应急监测
7.1 应急监测方案原则及要求
7.2监测点位布设
7.3采样频次的确定
7.4 监测方法
7.5 应急监测保障
8 后期工作
8.1 调查评估
8.2 责任追究49
8.3 善后处置49
8.4 恢复重建
9 应急保障
9.1 通信保障
9.2 应急队伍保障
9.3 应急物资保障
9.4 交通运输保障
9.5 治安保障
9.6 技术保障
9.7 经费保障
9.8 保险
10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10.1 宣传教育
10.2 培训与演练
11 奖惩措施
11.1 奖励
11.2 处罚
12 附则
12.1 预案的管理
12.2 发布的时间、抄送部门
12.3 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12.4 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明确应急领导机构、救援机构等相关职责、加强企事业单位与各上级部门应对工作衔接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能够快速启动,从而及时、有效、正确、迅速地控制事态蔓延,提高管理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力求的目标是:
(1)确保事件影响的所有人群生命安全和健康;
(2)防止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和公众形象的不良影响。
1.2 编制依据
1.2.1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3.19);
(11)《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3]53号);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6.5);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8.2);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34号);
(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19)《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2020.5.1)。
(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2.3.1);
(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7);
(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2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监局,2004);
(26)《关于印发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2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公告【2016】74号);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5)《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1)《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6号)。
1.2.3 其他资料
(1)《铁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铁岭县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铁岭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资料。
1.3 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铁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外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铁岭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快速响应,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环境优先,先期处置。铁岭县各部门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防止问题扩大化。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铁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而制定,并与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预案相对应、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铁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2)两区及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两区及各乡镇政府编制并公布,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两区及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相关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铁岭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三级体系构成,分别为一级指挥(铁岭县应急指挥部)、二级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三级指挥(应急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应急救治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救援组、应急宣传组、事故调查组及善后处置组)。
2.1 铁岭县应急指挥部(铁岭县人民政府)
2.1.1 组织体系
铁岭县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为一级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局、县信访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组成。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铁岭市委、市政府和铁岭县委及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落实铁岭市政府和铁岭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发布环境应急预警,并启动环境应急响应;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发布权威性环境应急信息。
(3)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2.1.3 总指挥职责
(1)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铁岭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3)负责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命令;
(4)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5)负责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6)直接检查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7)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8)明确突发事件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9)掌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
(10)组织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2.1.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两区及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应急救援队伍、县级环境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政法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县信访局:分析、提供信访信息,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化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引导正确信访途径。
县发展改革局:加大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学校或其他教学机构师生员工转移、安置,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和个人保护技能教育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协调组织本市企业生产物资及电力的紧急调度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设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助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应急处置工作中协调县水文部门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稳定市场价格、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负责对自然灾害情况进行通报,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等分管领导担任。
2.2.2 职责
(1)建立和完善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2)对县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查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应急抢险工作的实施,指挥协调各抢险队的抢险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情况;
(5)组织编制、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协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及时向铁岭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为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
(8)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可参照市指挥部设立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4.1 应急专家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提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中长期规划建议。
2.4.2 应急监测组
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组成,依托铁岭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为现场指挥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发展趋势,提供精确数据,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议。
2.4.3 应急处置救援组
县应急指挥部依托市应急管理局、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应急处置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进行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人群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4 应急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车辆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顺利开展。
2.4.5 应急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车辆保障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4.6 应急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政法委、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传媒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7 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牵头,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4.8 善后处置组
由县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况吸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2.5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铁岭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超出铁岭县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铁岭县应做好先期处置,待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待省环境急指挥机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危险源监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全监管、环保、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排查、监督检查,建档、相应预案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源的排查。消防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火灾防护措施及火灾风险源进行排查。
铁岭县建立环保、安监、消防、公安联动机制,并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2 信息研判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铁岭县内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 预警
预警即是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和灾难,并预先对其进行准备和预防。事先预防胜过事后补救,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提高人们的生存能力。
铁岭县应急组织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信息可能影响的范围,立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应急方案,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当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与上一级预案相衔接的预案,采取预警行动。在进行通知时要把事故企业、具体地址、事故发生时间、简单过程、抢险情况等说清楚。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各部门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内部电话、紧急通知、张贴告示等。
3.3.1分级预警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分别为I 级、II级、Ⅲ级、IV级 ,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境事件。
II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每级预警方式主要通过警铃、对讲机、固定电话和手机迅速进行,然后随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相关部门或人员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预案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生事故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立即通知铁岭县环境应急中心;
(8)针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周边单位进行隔离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铁岭县应急组织机构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时上报指挥部。
3.3.2 建立警戒区
划定警戒区范围时,结合预警事件可能情形,依据环境污染事件物质易燃易爆及有毒特性、可能泄漏量、当时风速、关注风向标确定风向、周边地形。 若发生火灾事故,同时还要考虑可能的火焰辐射热及生成烟波及范围。警戒范围确定后,同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警戒区域的边界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3)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除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5)警戒区域内严禁火种,包括手机、打火机、火柴等。
3.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铁岭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为IV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铁岭市应急指挥部为Ⅲ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铁岭市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与事故企业(或单位)取得联系,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
II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II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当铁岭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了铁岭市的范围,报请由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管理工作。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I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当铁岭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了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范围,报请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管理工作。
(2)预警发布级别及途径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铁岭县政府主导、其他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方法。
②预警信息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手机微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预警信息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预警信息解除。
3.3.4 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事发地所属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铁岭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铁岭县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物资准备,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做好各类应急保障工作。
当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做好妥善安置的准备;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4 报警及通讯联络方式
3.4.1 预警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铁岭县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依据铁岭县公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号码,通过电话等形式向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或有关单位报告环境突发事件信息。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等有关部门在收到事件报告信息时,需对报告进行登记记录,以便事故后进行査阅和总结。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4.2 通讯联络方式
铁岭县通讯联络应包括以下内容:
(1)装配数量充足的内线和外线电话、无线电和其他通讯设备,并应设昼夜值班室,指挥中心应有所有组成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
(2)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电话:120;
(3)铁岭县应急机构和铁岭县企业(或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联系方式。
3.5 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査、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实行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定义的不同级别(I 级、II级、Ⅲ级、IV级),分别制定相应的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事态,做出判断,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级别和预案升级或降级。
4.1.1应急响应分级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开通与铁岭县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核实并分析现场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4)向铁岭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
对于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铁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铁岭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铁岭县应急指挥部在铁岭市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II级响应
对于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铁岭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I 级响应
对于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响应。辽宁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2 响应流程
进入启动状态时,如图4.1-1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行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
(1)启动本预案前,铁岭县事故企业组织进行先期救援;
(2)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有关应急人员迅速到场开展救援,待铁岭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人员赶到后,移交应急指挥权,向铁岭县应急指挥机构汇报事件原因、发展等情况;
(3)继续协助铁岭县救援力量施救,并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4)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彻底消除处置,由铁岭县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5)Ⅲ级及以上响应的流程执行上级应急预案响应流程。
若事件得不到有效控制,铁岭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请求救援,待上级救援力量赶到时,应急指挥移交现场应急指挥权。
图4-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4.1.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铁岭县政府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铁岭县环境应急中心和生态环境局。
对于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铁岭县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铁岭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铁岭市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铁岭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辽宁省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
4.1.4 启动条件
1、当铁岭县企业出现突发环境事件,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在企业范围内时,启动企业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通报铁岭县政府及铁岭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已超出企业控制能力范围之外,企业无法控制影响事故态势,须及时上报铁岭县政府及铁岭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在接到报警后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若事故超出铁岭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铁岭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行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
4.2.1 企业内部响应
铁岭县企业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装置或储存场所事故,发现人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当班负责人按照事故预案组织人员采取工艺控制措施,如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报出火警,并立即报告车间负责人和企业调度室;车间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启动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组织各应急敦援小分队进行初期救援抢险工作。
4.2.2 铁岭县内部响应
4.2.2.1 应急响应及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铁岭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2.2.2 现场警戒与人员疏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铁岭县应急疏散引导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风向情况组织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向应急避难所方向撤离、周边警戒和交通疏导工作,人员撤离时根据风向、最近避难所位置选择撤离路线。铁岭县应急紧急救援组迅速组织急教人员开展受伤人员抢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保部门配合组织铁岭县应急监测组等部门应迅速开展环境应急监測工作,判断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铁岭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总现场信息后,立即将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等及时上报铁岭县政府。
4.2.2.3 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
现场处置方案由铁岭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制订,首先由专家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通过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现场处置要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立足于及时、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扩散、蔓延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2.3 铁岭县外部响应
当铁岭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凭借自身力量难以有效控制风险事故时,应立即向铁岭市政府请求支援,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抢救、等待、还是撤离事故中心区域人员。
(1)铁岭县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是在铁岭县发生环境风险、需要提供救援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人力、物资等支持。
(2)上级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应参与救援工作,为铁岭县现场指挥提供实施方案,具体可向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相关救援指令,由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
(3)在外部救援力量到来时,现场指挥组应向有关人员详细介绍事故现场所贮存和使用的化学危险物质的详细情况并说明和它们有关的其他危险情况;铁岭县环境监测组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集中区周围进行监测,以确定风险事故的影响程度,并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疏散;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救援进展。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见表4.2-1。
表4.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
响应级别 |
响应措施 |
---|---|---|
火灾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
启动本预案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
|
泄露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
启动本预案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
|
环境风险设施失灵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
启动本预案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
|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
启动本预案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
|
通讯或自控系统故障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
启动本预案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
|
各种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或不利气象条件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
启动本预案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申请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
上报,开展前期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
4.3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铁岭县政府,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县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5.2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污染处置。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故调查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8)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6.3 信息发布
县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监测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铁岭县应急环境监测组及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589-201)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铁岭县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计划执行应急监测任务。铁岭县应急环境监组及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监測人员赶赴现场,在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监小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布点、频次、项目和方法等),及时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小型、便携、简易的仪器对污染物质种类、浓度和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以便对事件能及时、正确的进行处理。
7.1 应急监测方案原则及要求
(1)应急监测方案制订原则
1)现场应急监测与实验室分析相结合,对不能现场进行快速定的项目现场采样后,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并保留原始样品;
2)应急监测技术的先进性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
3)定性与定量、快速与准确相结合;
4)环境要素的优先顺序为:大气、地表水、土壤。
(2)现场监测布点原则
1)若无风或微风,在事故点周围布点并逐步向内缩小;
2)若风速较大,在事故点下风向检测并逐步靠近事故地点。
(3)大气污染事故监测
监测点尽可能布设在事故发生地、厂区内人员聚集区域附近采样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①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特点、气象状况以及其他自然地理条件,在事故发生地下风向(污染物漂移云团经过的路径)、掩体或低洼地等位置,按一定间隔圆形布点采样;
②根据污染物的不同特性,调整采样高度,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
③在厂区内的人员密集区(办公楼、办公区、消防队训练场)进行布点采样;
④采样过程中应根据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同时记录气温、气压、风向和风速等参数;
⑤利用检气管快速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现场确定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⑥对于应急监测用的采样器,应经常予以校正(如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表)以避免情况紧急无法校正所产生的误差。
(4)地表水污染事故监测
发生水体污染事故时可能会对附近水域产生污染,地表水污染监测方案时要
有一定的针对性:
①选择监点位时,考虑水流方向、流速和现场气象条件等因素,采样器具应洁净并避免交污染:采样时应采集平行双样,一份提供现场快速测定,另份现场加入保护剂,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
②加强敏感区域水质的布点监测。
(5)土壤污染事故监测
①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事故发生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区域按照一定间隔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未受污染区域的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②在相对开阔的污染区垂直采取深10cm的表层土,一般在10cm×10cm范围内,采用梅花形布点法或根据地形采用蛇形布点方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
③将多点采集的土壤样品去除石块、草根等杂物,现场混合后取1-2kg样品装在塑料袋内密封。
7.2监测点位布设
(1)布点原则
由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极不均匀,时空变化大,对各环境要素的污染程度不同,因此采样点位的选择对于准确判断污染物浓度分布、分布范围和程度极为重要,点位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事故的类型(火灾、爆炸等)、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
事故发生的地点与人口分布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尤其是风向、风速及其变化情况。
(2)布点方法
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
地表水污染监测: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水流流速很小或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地下水污染监测: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区域地下水流向采用网络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设置采样点。
大气污染监测: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土壤污染监测: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件采集作物样品。
7.3采样频次的确定
应急监测的频次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污染物质进入周围环境后,随着稀释、扩散、降解和沉降等自然作用以及应急处理处置后,其浓度会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直至环境恢复正常或达标。
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个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详见表7.3-1。
表7.3-1 应急监测频次的确定
类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频次 |
跟踪监测 |
---|---|---|---|
地表水 |
污水排口 雨水排口 |
初始加密监测, 视污染浓度递减 |
2次监测浓度均低于同等级地表水标准值或已接近可忽略水平为止 |
受污染水体 |
初始加密监测, 视污染浓度递减 |
2次监测浓度均低于同等级地表水标准值或已接近可忽略水平为止 |
|
对照断面、消减断面 |
1次/应急期间 |
以平行双样数据为准 |
|
地下水 |
下游最近居民区地下水井 |
初始加密监测,视污染物浓度递减 |
2次监测浓度均低于同等级地表水标准值或已接近可忽略水平为止 |
环境空气 |
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居民区或其他敏感点 |
初始加密监测, 视污染浓度递减 |
2次监测浓度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已接近可忽略水平为止 |
事故发生地的下风向 |
初始加密监测, 视污染浓度递减 |
2监测浓度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已接近可忽略水平为止 |
|
事故发生地的上风向对照点 |
2次/应急期间 |
以平行双样数据为准 |
|
土壤 |
事故发生地受污染的区域 |
1次/应急期间 |
清理后、送填埋场处理 |
对照点 |
1次/应急期间 |
-- |
7.4 监测方法
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表7.4-1 常规应急监测方法
序号 |
监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方法来源 |
---|---|---|---|
1 |
pH |
玻璃电极法 |
GB6920-86 |
2 |
CODCr |
重铬酸钾法 |
GB11914-89 |
3 |
NH3-N |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GB7479-87 |
4 |
石油类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GB/T16488-1996 |
5 |
高锰酸盐指数 |
碱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
GB/T 5750.7-2006 |
6 |
总悬浮颗粒物 |
重量法 |
GB/T 6921-86 |
7 |
可吸入颗粒物 |
重量法 |
HJ 618-2011 |
8 |
SO2 |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HJ 482-2009 |
9 |
NOx |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479-2009 |
10 |
CO |
非分散红外法 |
GB/T 9801-1988 |
11 |
石油烃 |
气相色谱法 |
HJ1021-2019 |
12 |
甲烷 |
气相色谱法 |
HJ604-2017 |
7.5 应急监测保障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专业应急监测人员,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须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口罩等),未经现场指挥人员许可,不应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1)采样和现场监测人员安全防护设备的准备
①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各类防护用品;
②应急照明灯、安全帽等。
(2)采样和现场监测安全事项
①应急监测,至少两人同行;
②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应经现场指挥人员许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
③进入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车辆应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应使用防爆的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现场监测,或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现场监测。
8 后期工作
事故单位应协助地方政府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对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扩散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现场设置洗消站,对应急处置过程中收集的泄漏物、消防废水等进行集中处理,对应急处置人员用过的器具进行洗消。出资对损坏的设备、仪表、管线等进行维修,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对抢险救援人员进行健康监护或体检,积极对事故过程中的死伤人员进行医院治疗或发放抚恤金。
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社管(民政)、监察、环保、安监、卫生、公安、水利等部门(单位)组成善后工作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铁岭县政府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1 调查评估
事故的调査应在事故抢险结東后7天内开始,调査时间不超过30天,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完成事故调报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査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调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的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组织各小组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结東后,应急组织对抢险过程、应急能力等进行总结评估,找出应急预案及抢险过程存在的不足,加强应急管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8.2 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铁岭县政府及时开展。对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市指挥部认为有要的,由市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省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8.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铁岭县政府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核并监督事发地政府实施。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铁岭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
8.3.1 人员安置
(1)对在事故中受灾企业和人群由铁岭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受灾人群的居住饮食等安排,落实救灾物资发放,做好探望和慰问工作。
(2)对于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及时送就近或者对口的医院进行治疗,确保人身安全,并由铁岭县政府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护和慰问。
8.3.2 事故损失核算与补偿工作
对于造成大面积区域污染的事故,应由铁岭县政府将核定缴纳的补偿资金通报铁岭县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汇同相关环保部门和物价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受污染区域的单位、个人进行核算并作出相应的补偿。
8.3.3 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1、应急跟踪监测
对受影响区域要进行连续环境监测,并根据应急等级、受影响的区域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因子是否超标等内容,监测时段当地的气象条件等,做好监测记录,并应在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感点附近增强监点位和次。事故后环境监报告应及时上报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与决策。
2、应急终止后的评估方案
由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实施应急终止后的评估方案。
(1)评估的基本依据
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⑤公众的反映等。
(2)评估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①环境事件等级;
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④环境损害程度认定;
⑤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⑥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⑦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⑧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明确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
⑨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⑩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事故过后,铁岭县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长期环境影评估。
8.3.4 生态环境补偿工作
生态修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分析结论,结合铁岭县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大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努力减少对区域内生产、生活的危害和影响,并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8.3.5 现场清洁净化和环境恢复
制定现场清洁净化、污染控和环境恢复工作需要的设备工具盒物资清单;制定事故后对现场受污染设备的清洁化的方法和程序;在应急终止后,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恢复的方法和程序。内容包括:
(1)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2)确定现场净化的方式、方法;
(3)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4)事故后的生态环境恢复措施。
8.4 恢复重建
在现场处理结束后,对在事故中损坏的生产设施进行修复,并组织进行恢复生产。
9 应急保障
铁岭县政府要结合铁岭县各企业单位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单位要针对本企业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铁岭县政府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或设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的资金需求。
9.1 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由应急通讯联络组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
要求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周边敏感目标单位进行专人负责,配置专项通信工具,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通信24小时通畅,能随时联系,随时反应。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9.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铁岭县各类应急响应队伍,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和非专业应急队伍,确保铁岭县企业内环境应急队伍、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依托的各类应急队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都能各司其职,协同作战。
9.2.1 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铁岭县内各企业配备的环境应急人力资源,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现场进行处理处置。
9.2.2 铁岭县应急队伍保障
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应急指挥办公室成员组成。应急指挥办公室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应急专业救援队,并向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应急救援队由紧急救援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疏散引导组技术专家组组成,各小组在突发事件中承担不同的职能。
9.2.3 依托应急队伍保障
铁岭县内有成熟的公安、消防、医疗等专业化机构及队伍,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请求相关部门或应急服务机构进行支援。
9.3 应急物资保障
铁岭县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明确铁岭县各类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类、仪器检类、污染处置类、交通通讯类等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铁岭县企业内环境应急物资、铁岭县政府管理的应急物资、依托的各单位的应急物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都能立即调用。
9.3.1 企业应急装备保障
铁岭县企业配备的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调取使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选取相应物资进行处理处置。
9.3.2 铁岭县应急装备保障
明确铁岭县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铁岭县配备的应急物资委托铁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应急物资由铁岭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调用。
9.3.3 依托应急物资保障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与区内的企业签订了应急物资联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以随时调用;铁岭县应急物资还依托消防站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公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9.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和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交通运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与通畅。
9.5 治安保障
铁岭县公安局应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9.6 技术保障
铁岭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应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技术专家组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铁岭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应提请地方科技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额研究开发。
9.7 经费保障
铁岭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等经费预算,由财政通盘考虑。铁岭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应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予以资金支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合理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事故单位的资金保障,二是铁岭县政府的资金保障。
事故单位的资金保障由事故单位按照其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危害和预防情况,提存企业事故预防资金,并且该资金转款专用,不能做他用。
铁岭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铁岭县政府提出预算并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由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铁岭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和本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铁岭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环境事件应急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8 保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铁岭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风险源单位,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0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10.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0.2 培训与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10.2.1 演练对象和目的
演练对象包括铁岭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办公室以及铁岭县各企业应急救援人员,演练目的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把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应该配备的器材组成统一的整体,使指挥人员、各专业救援队伍、各企业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10.2.2 演练准备内容
演练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订演练方案,按演练级别报应急指挥负责人审批;
演练前应落实所需的各种器材装备与物资、交通车辆、防护器材的准备,以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演练前应通知周边社区、铁岭县企业人员,必要时与新闻媒体沟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包括:
(1)通信及报警信号的联络;
(2)急救及医疗;
(3)消毒及洗消处理;
(4)染毒空气监测与化验;
(5)防护指导,包括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及员工的自我防护;
(6)各种标志、设置警戒范围及人员控制;
(7)铁岭县周边交通控制及管理;
(8)泄漏污染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及人员清查;
(9)向上级报告情况;
(10)事故的善后工作。
10.2.3 演练范围、组织与频次
演练范围、演练组织主要是根据预案应急事故的等级来确定。铁岭县应急指挥部应参与、指导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相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10.2.4 应急演练的评价、总结与追踪
应急救援指部应做好演练方案的策划,演练结束后好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演练的地点;起止时间;演练项目和内容;演练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演练动用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品种齐全、保管完好;演练动用物资设备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演练效果;持续改进的建议;演练过程记的文字、音像资料等。
应急演练应及时追踪,对演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相似的演练进行追踪和后续关注,总结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程序和管理等,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强化风险管理,进步减少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完善环境风险应急救援体系,增强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1 奖惩措施
11.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内容应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具体情况而定。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 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应及时开展。对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省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省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有退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细则可由铁岭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后,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另行发布。
12 附则
12.1 预案的管理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负责预案的解释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案应急处置现场分组情况,根据职责制定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两区及各乡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2 发布的时间、抄送部门
铁岭县各企业应急预案由公司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实施,铁岭县应急预案由铁岭县政府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实施,发布时应在文本封面注明生效日期及发布人签名。生效预案应及时抄送至环保部门及周边敏感单位。
12.3 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4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环境风险: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环境风险受体: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环境风险源: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泄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