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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经铁岭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1个有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资格,1个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事业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1.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二、委托执法
1.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