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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及水工程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铁岭市河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由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对龙尾河开发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划定成果已通过专家组合规性审查并由相关部门会签。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1、龙尾河全长7.51km,集水面积16.94 km2,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河长5.31km,本次完成划界长度:左岸2.71km,右岸2.987 km,其余段为山区。
本次划定龙尾河(铁岭经济开发区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原则;
(1)采用现状岸坎线向陆域外延5m作为河道管理外边线。
(2)个别河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范围线。
河道两侧管理范围边线之间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
二、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水质、水生态、水环境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