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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铁岭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0日至5月20日、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上述期间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内擅自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格子、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用火、烧粪、烧垃圾等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未经批准携带火种进入林地进行放牧、旅游、采摘野菜、林区内生产作业等活动,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预报有六级大风、五级火险天气时,森林高火险区内居民生活用火应当停止,否则给予治安处罚。
五、由于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