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我县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水平。
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由440元提高到470元,调增幅度为6.82%,救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3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由3240元提高到3600元,调增幅度为11.11%,救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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