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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6-27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来源: 时间:2022-06-27 14:42:29

发 布 人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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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热点聚焦,权威政策解读,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这一期的政务访谈,我是主持人王宁宁。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非常有幸邀请到了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凯,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与各位网友在线进行交流。刘局长,您好!

  刘凯:主持人好,全县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政务访谈。

  主持人:刘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情况。

  刘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初是2002年制定的,分别于2009年、2014年2021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县正处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的关键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这对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同时,对于新兴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二,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能否请你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刘凯: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管三必须”,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到“三管三必须”。这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三管三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三是明确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所以这次法律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主持人: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呢?

  刘凯:这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加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生动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八大类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主持人:好的,通过刘局长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再一次感谢刘局长的详细解读。社会热点聚焦,权威政策解读,感谢收看我们这一期的政务访谈,让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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