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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9  信息来源:铁岭县管理员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依据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促进各级各领域公职人员履职尽责,进一步优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文件出台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三、关键词诠释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从开办、营运、结束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环境和条件的总和。包括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世界银行定义》

  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是指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适用范围,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定义以及工作原则。

  本办法所称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受到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工作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清责任、权责统一;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为破坏营商环境情形。主要包括十一种情形分别为破坏信用、司法、执法、审批、监管、中介、经营、政务服务等环境的问题以及其他履职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表现为: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选择执法、徇私枉法;审批任性、设租寻租;监管不当、干扰掣肘;违规操作、造假舞弊;幕后交易、欺瞒侵夺;状态不振、作风不良等。

  第三章为投诉举报受理。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受理原则、需提供内容的要求、投诉举报处理时限和八种不予受理情形。

  第四章为投诉举报办理。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办理环节、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其中规定,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受理问题初步研判,得出调查意见。如不涉及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协调有关单位,帮助投诉人解决合理诉求。如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约谈批评、通报批评处理。如情节较重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第五章为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责任主体,责任划分。

  第六章为责任追究方式、程序。主要包括责任追究方式、以及八种需要加重处理的情形。同时,为体现重视企业诉求,打造“亲”“清”政商关系的鲜明态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是企业人员实名举报的,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最后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七章为附则。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五、投诉受理流程及结果反馈

  1.《办法》中第三章第六条,投诉举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信函,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各级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中心,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并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2.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三)必要的证据材料;(四)实名投诉举报的,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其登记,并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仲裁的;(二)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或已经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三)投诉举报事项信访部门已受理或已经有结论性意见的;(四)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由或已有特定行业部门处理的;(五)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六)对已由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且已给出最终处理意见的重复投诉;(七)投诉举报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八)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

  解读单位:铁岭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解读人:李诺

  联系电话:024-76612345

责任编辑:铁岭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