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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5  信息来源:铁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铁岭县投资兴业,推进全县振兴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业项目,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和农业项目,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进口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进口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度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年度内新增地方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固定资产投资和纳税额度限制。利用风电、光伏、矿产等政府资源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二、资金扶持政策

  (一)对于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土地使用上提供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铁岭县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龙头或产业集聚型重点新征用地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同时自投产形成税收年度起,给予一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期限二年。

  (二)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对于收购停产企业停建项目的,产权完成转移后,给予一定盘活资产扶持资金奖励。

  (三)在收购企业厂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两年内达到2000万元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或投产后两年内年地方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按新增固定资产的1%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上限100万元)。

  (四)对于在我县各经济开发区内租赁闲置厂房的投资项目,投产后年每千平方米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期限五年。

  (五)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铁岭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铁岭市域外企业将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在铁岭县且年地方税收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总部经济企业,给予一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六)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视纳税、环保等生产经营状况给予5-10万元补助。

  三、人才政策

  (七)奖励引进人才。积极引进致力于铁岭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海外精英,大力开展铁岭工匠、优秀企业家、铁岭英才培养工程,对引进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依据《铁岭市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给予资金资助。

  (八)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才支持。利用各类招聘平台开辟人才招聘专栏,并对接本市内高校毕业生,免费为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帮助。

  四、服务政策

  (九)为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建立市、县畅通的服务机制,形成上下贯通的“项目管家”代办帮办服务体系。审批过程实行“容缺受理”工作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平均压缩50%。

  (十)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商及经营技术管理团队就医和子女就学提供优先保障,开通绿色通道。

  (十一)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原则上凡是落户铁岭县的招商引资企业能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优先采购。同时,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纳入定点采购行列,并积极向外地做好宣传推介。

  五、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二)落户在我县的外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省市利用外资相关优惠政策。

  六、产业集聚政策

  (十三)产业集聚类多个项目在铁岭县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内同时投资,按多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累加后享受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形成产业链条的多个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对重大产业化项目、世界500强企业、重大高新科技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八、同一政策由县级兑现的不得兼得。

  九、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铁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铁岭县管理员